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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资格的终止和代表职务的暂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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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法律的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七)死亡的。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执行代表职务;(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代表资格的终止和代表职务的暂停执行,既有联系。
作者 郑中华
出处 《新疆人大》 1996年第7期38-3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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