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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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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8—47)(1996年7月26日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已由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出处 《新疆人大》 1996年第9期9-1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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