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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地方公安立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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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省。
作者 徐建宏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1996年第6期55-57,共3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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