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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撤销常宁县设立常宁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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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常宁县设立常宁市的请示》(湘政[1994]21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常宁县,设立常宁市(县级),以原常宁县的行政区域为常宁市的行政区域。
机构地区 民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6年第38期1582-1582,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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