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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撤销福泉县设立福泉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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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福泉县设立福泉市的请示》(黔府呈[1994]14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福泉县,设立福泉市(县级),以原福泉县的行政区域为福泉市的行政区域。
机构地区 民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6年第38期1582-1582,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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