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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米泉县设立米泉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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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撤销米泉县设立米泉市的请示》(新政发[1994]57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米泉县,设立米泉市(县级),以原米泉县的行政区域为米泉市的行政区域。
机构地区 民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6年第38期1583-1583,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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