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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撤销松滋县设立松滋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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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湖北省人民政府:你省1994年2月24日《关于撤销松滋县设立松滋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松滋县,设立松滋市(县级),以原松滋县的行政区域为松滋市的行政区域。
机构地区 民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6年第3期96-96,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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