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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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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1990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第二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一、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临时立法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产生之后组成并开始工作。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6年第24期934-935,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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