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为筹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推选委员会全部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共400人。其组成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分为四部分人士,即:工商、金融界100人,专业界100人,劳工、基层。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6年第24期938-941,共4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