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认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法律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制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之前,可采用原有的《刑事罪行条例》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在适用和解释时。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6年第37期1495-1495,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