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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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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正确实施,保证仲裁工作的连续性,保护经济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贯彻实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8月1日印发的《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国办发[1995]44号)中关于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与原有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衔接的规定修改为:仲裁法施行前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继续有效;原仲裁协议选定或者按照仲裁法施行前国家有关仲裁的规定由直辖市或者省。
机构地区 国务院办公厅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6年第18期701-702,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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