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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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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于1995年12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电力法》的顺利施行,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电力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
机构地区 国务院办公厅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6年第12期467-467,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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