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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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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办发〔1996〕12号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机构地区 国务院办公厅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6年第12期467-471,共5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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