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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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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1991年以来,各地科委根据国发[1991]12号文件精神,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先后组织认定了2000多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推动和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建立和发展做了大量积极有益的工作。为规范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委在认真总结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现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继续按照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机构地区 国家科委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6年第15期571-574,共4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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