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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撤销孟县设立孟州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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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1994年2月26日《关于撤销孟县设立孟州市的请示》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孟县,设立孟州市(县级)。
机构地区 民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6年第16期640-640,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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