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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力量办学“营利行为”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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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而确立了社会力量办学的合法地位。但《教育法》同时又规定:“
作者 盖元华
机构地区 山东省教委
出处 《教育财会研究》 1996年第4期53-55,共3页 Studies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in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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