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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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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简称《条例》,下同)第七条和第九条均把对违法犯罪行为,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的”作为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件之一。因此,正确理解警告的含义、种类。
作者 云山城
出处 《净月学刊》 1996年第2期34-36,共3页 Journal of Jilin Public Security Acade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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