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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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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简称《条例》,下同)第七条和第九条均把对违法犯罪行为,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的”作为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件之一。因此,正确理解警告的含义、种类。
作者
云山城
机构地区
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预审教研室
出处
《净月学刊》
1996年第2期34-36,共3页
Journal of Jilin Public Security Academy
关键词
人民警察
警械和武器
违法犯罪行为
口头警告
紧迫危险
行政强制措施
使用武器
《条例》
特种防暴枪
暴力犯罪
分类号
D922.14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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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月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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