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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推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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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最近,广元市劳动局、社会保险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推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凡在广元市辖区内的城镇私营企业(包括企业主及其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从1996年1月起,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当劳动者个人帐户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社会统筹基金给予调剂补充,劳动者在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全部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缴纳,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按全市上1年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6%(其中11%计入个人帐户)
作者 张开联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1996年第10期19-1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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