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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职工风险金理应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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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件简介申诉人:刘×,巴中地区某公司职工。被诉人:杨××,巴中地区某公司经理。刘×1995年12月7日到会司上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刘×还向公司交纳风险金1000元。上班半月左右,该公司以刘×两个问题为由罚款1500元(一是错开发票5张,罚款1000元;二是损坏公司的抽屉及锁罚款500元)。刘×不服,主动与该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于1996年元月7日离开了公司。同时,还要求公司退还他所交的风险金1000元。公司不但不退,还要求刘×缴清1500元罚款。刘×1996年元月19日来巴中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要求仲裁该公司退还他所交风险金1000元和上班一月不发给工资一案。公司方称:刘×错开发票,税务部门罚了公司的款,还给公司造成名誉损失,公司对刘×罚款1000元是正确的。刘×在办公室管理电话,另一女职工为了接电话,撬了办公桌抽屉上的锁,也损坏了抽屉。刘×在场,
作者 弋承志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1996年第12期23-23,3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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