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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对厂长经理劳动合同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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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95〕46号文件关于"厂长、经理应与聘用(任命)部门或资产所有者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期限应写聘用(任命)期一致"的规定,内江市率先在全省对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作出规定:一、市经委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为甲方,根据川府发〔1995〕46号文的规定与乙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与聘用(任命)期一致。
作者 肖庆良
机构地区 内江市总工会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1996年第3期11-1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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