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应确认村民小组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应确认村民小组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林庶富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分别改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原来的生产队有的直接改为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在农村虽然起不了太大作用,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又往往碰到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
作者 林庶富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6年第12期41-41,共1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