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对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自用原材料,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在此之前已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宽限期内,可继续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即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不包括本通知下发之日后追加的投资)以上的项目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1997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1996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为正确执行国务院上述文件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具体操作问题规定如下: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1996年第10期58-59,共2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