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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如何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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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所得税会计的地位。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企业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计算的利润,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税。那么如何调整呢?笔者认为将企业会计和税务计算结果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进行列表计算,既简便又不致重计或缺漏,还便于汇总。
作者 林建南
机构地区 武汉第二机床厂
出处 《税收征纳》 1996年第1期39-4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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