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18号)。
出处 《税收征纳》 1996年第4期30-30,共1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