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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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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和《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41号)
出处 《税收征纳》 1996年第4期31-3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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