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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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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通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底以前,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稅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1.《关子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稅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对废旧物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规定。 2.《关子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号)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规定。
出处
《税收征纳》
1996年第4期31-31,共1页
关键词
增值税优惠政策
废旧物资
先征后返
林业税收
经营企业
通知
综合利用
财政部
国务院
企业增值税
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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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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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1996(5):6-6.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J]
.中国税务,1995(6):34-35.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J]
.绿色财会,1995,0(7):45-45.
4
废旧物资回收等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J]
.造纸信息,1998,0(9):3-4.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J]
.中国税务,1996(5):41-41.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J]
.绿色财会,1996,0(4):42-42.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J]
.草原税务,1998(7):41-42.
8
李永峰,张幕天.
废旧物资优惠政策执行中问题亟待解决的[J]
.税收与企业,2003(3):20-21.
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J]
.税收与社会,1996(5):58-58.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J]
.税收与企业,2003(3):42-42.
税收征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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