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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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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通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底以前,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稅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1.《关子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稅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对废旧物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规定。 2.《关子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号)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规定。
出处 《税收征纳》 1996年第4期31-3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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