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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1996年开始,我国将按照企业销售额、实现利税、银行信用等级、产品销售率、资金利税五项指标,将国有企业区分为四类,而后依照各类国有企业特性,开始执行不同程度的指导性政策。国务院相关部门将按前述五项指标,将国有企业划分为大中型骨干企业、一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夕阳企业(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生产技术落后、产品没有市场)。
出处 《法制与经济》 1996年第1期34-3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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