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工商部门不得收取私企管理费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国家计委最近重申:工商管理部门不得收取私营企业管理费。国家计委在其计价费(1996)65号文件中指出:1988年,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增减收费项目,另行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审定,重要的收费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198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并未规定私营企业要向工商部门交纳管理费。
出处 《法制与经济》 1996年第4期38-38,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