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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政复议代理人制度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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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复议代理人问题,在《行政复议条例》中仅规定了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复议,而对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却未作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尽快建立起行政复议的代理人制度,具体理由如下:一、建立代理人制度有利于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代理,是指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的活动。从事代理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将自己的权利交由他人代为行使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
作者 莫国雄
机构地区 广西区法制局
出处 《法制与经济》 1996年第6期16-1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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