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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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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枚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党校工作的意见》(中发[1994]5号)的精神,现对党校办企业执行有关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流转税 党校所办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党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纳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党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纳稅劳务(“服务业”
出处 《税收征纳》 1996年第2期36-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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