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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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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供车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请示》发出《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如下: 该市部分小汽车出租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单位(以下简称公司)为搞活经营。
出处 《税收征纳》 1996年第2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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