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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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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文件批复:你局吉国税发[1996]第113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返还已征增值税款问题的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出处 《税收征纳》 1996年第8期34-3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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