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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帮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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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和帮工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业主和帮工(以下称职工)。已享受其它法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费用,社会统筹与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时间长短、多少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必须缴纳养老保险费。
出处 《税收征纳》 1996年第8期35-3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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