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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金钱铺成的绝路——泰安市特大受贿案警世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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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5年在山东省泰安市查办了6起领导干部特大受贿案。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等人受到了法律的应有制裁。 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因受贿61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原市委秘书长卢胶青因受贿140多万元,贪污2.9万美元,副市长孔利民因受贿37万余元,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原市委副书记孙庆祥因受贿12万余元,原山东省石油公司副经理兼泰山石化集团公司总经理徐洪波因受贿17万余元、挪用公款673万元、行贿40万元,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另外,原泰安市公安局长李惠民因受贿钱物85万余元、先后奸淫妇女8人,被判处死刑,已执行枪决。
出处 《党政干部学刊》 1996年第10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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