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沈阳某储运公司于铁男问: 我公司与宏达建筑公司因业务关系彼此有过联系。1995年7月初,该公司副经理赵某给我公司打电话,说大约中旬左右要储存一批袋装水泥,让我公司给他们留出仓位。7月17日,另一家健华公司要求我们提供200吨的仓库。由于对方急需马上存货,而我公司的仓库仅剩下一个。于是,我公司与宏达公司联系,但未能联系上,便与健华公司订立了仓储保管合同。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即将货物存入。谁知就在当天的晚上,宏达公司便将100吨水泥运至我公司,由于已无库房,水泥只好暂放露天,没想到当天夜里下起暴雨,致使水泥损失惨重。宏达公司说是我方违约,要求赔偿损失。我们认为双方并未签合同,所以我们没有保管的义务。现在,该公司已经起诉到法院。请问,他们的要求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