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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议仲裁决定书可否作为执行依据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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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豫法执请字第1号《关于郑劳仲复裁字(1991)第1号复议仲裁决定书能否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仲裁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没有提请再次裁决的权利,但这并不排除原仲裁机构发现自己作出的裁决有错误进行重新裁决的情况。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6年第3期98-98,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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