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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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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6年第3期99-99,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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