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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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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6年第4期130-130,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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