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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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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223号《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6年第4期130-131,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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