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5]22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二、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且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6年第4期131-131,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