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育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我们长期研究和探讨的问题。《教育法》的出台,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此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从而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发展公共关系,优化社会环境,争取社会公众对教育的理解、支持和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教育法》第六章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出处
《四川教育》
北大核心
1996年第Z1期8-8,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