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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正式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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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要内容有:企业招工必须按20%的比例优先录用失业下岗人员,否则不予办理用工手续,录用的该类人员,由劳动部门按每人1000元标准付给企业作为安置补偿,其本人在原企业欠交的社会保险金视为已交纳,以减轻录用企业的负担。新办企业安置下岗待工(含社会失业)人员超过企业总人数的60%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出处 《政策》 1996年第2期63-63,共1页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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