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票据抗辩权的行使及限制法律问题浅析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第三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作者 郑君
出处 《征信》 1996年第6期51-54,共4页 Credit Referenc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