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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十三年”的一点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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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师《文选与写作》(1986年版)第四册选录了中唐著名诗人刘禹锡的七言律诗《酬乐天扬州初逢席上见赠》,其中关于“二十三年弃置身”中“二十三年”的注释是“从唐顺宗永贞元年(公元805年)刘禹锡贬为连州刺吏至宝历二年(公元826年),前后近二十三年”。这一注释有些不妥,因按实际年限推算应该是22个年头。
机构地区 河南南阳二师
出处 《语文知识》 1996年第11期45-4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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