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张蔚萍先生在《正确理解马克思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论断》(《党建研究》1995年第6期)作了两个理论界定:一是马克思提出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仅是指“重新建立消费品个人所有制”;二是如果谁将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论断理解为“重新建立生产资料个人有所有制”,那他“实质上是鼓吹私有化”。我认为,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和实践出发,以上两个论断性界定,恰恰是对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论断的一种偏释,可能对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产生一种误导。 一、理论上的误释 (一)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曾设想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出处
《唯实》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11期16-18,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