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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借包装物没收押金会计处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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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出借包装物没收押金会计处理的探讨卢新国1994年7月6日,财政部会计司(94)财会字第31号文“关于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规定:“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简...
作者 卢新国
出处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1996年第8期25-2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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