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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权的消灭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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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的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作者 谢丛龙
出处 《上海保险》 1996年第8期34-35,共2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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