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大连人保分公司多次被推上海事法庭;与保户对簿公堂,打着水路货物运输险的官司。可惜的是,官司往往均以人保公司败诉而告终。甚至“明睁眼露”不该赔的案件也非要人保公司去赔。对此,人保公司不服,为人保公司“辩护”的律师也不服。然而,海事法院却凭着他们对《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的理解,就这样宣判了。 日前,记者旁听了一起水路货运险赔案,货主保额不足,且在得到了超过保额的补偿(保额为63.9万元,承运人赔偿53万元,残品处理得20万元)后,还要向人保公司索赔15万元(实际价值为88万元)。按照《保险法》及有关的法律规定,这种索赔要求是理所当然要遭到拒绝的。但大连海事法院却判决人保公司予以赔偿。其判决的主要依据仍为《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 面对这令人费解的判决,大连法大律师事务所专打海事、海商官司的律师赵晓梅对记者说:在法律不断增多,法制日益完善的情况下,人保公司不要再给自己戴“紧箍咒”了,应立即废止《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 赵律师具体说了如下理由:
出处
《上海保险》
1996年第5期31-32,共2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