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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开办分红保险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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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人寿保险中,为了履行长期契约,保险费是对死亡率、利率和费用率进行安全性的预测而形成的,具有概算收入额的性质。其盈余不同于一般企业利润,特别是考虑到大部分盈余是从保险费中产生的,它们实际上都属于投保人的权益,所以当盈余产生时,要把大部分在结算后退还给投保人。 在国民商品意识普遍提高的今天,寿险作为一种商业行为,毫无疑问要受到买方市场的检验。如果投保人把保险费的支出看作是一种投入,把他向保险公司转嫁风险和获得经济保障看作是由此而带来的产出的话,那么任何一位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都会将这种投人与产出作出比较分析。如果产出小于投人,或若干年后产出不能达到当时预期目标时,就会放弃这项投资计划。而现有寿险条款中,费用率高;预定利率求稳,对银行利率变动缺乏适应性,促销手段缺乏竞争性。而开办分红保险,无疑达到了增强对保户的吸引力和促进寿险发展的目的。这就需要将寿险基金运转起来,将盈余作为红利分派给保户,才可达到目的。国际寿险业表明,保单分红的方式很受保户欢迎。
作者 郭俊
出处 《上海保险》 1996年第5期45-45,共1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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