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保险同业公会的性质和作用保险同业公会作为保险行业自身管理的一种主要形式,其职能是通过行业内部协作、调节与约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一方面解决各保险组织内部之间的问题,另一方面协调保险组织与国家保险管理机关以及其他行业的关系.保险同业公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地位,不附属于任何行政管理部门,也不是保险公司及保险管理机关的分支机构.它着重于调节与管理,发挥着行业自律作用,是一种自律性质的民间组织.保险同业公会不承办保险业务,不是经济实体.概言之,保险同业公会是一种自律性质的自愿性民间组织,以非强制手段调节与约束保险同业在保险经营上的行为,协调彼此关系。
出处
《上海保险》
1996年第2期25-27,共3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